2020最新越南結婚流程步驟
A.國人申請單身證明驗證
國人須偕同越籍結婚對象二人親自前來本處申請驗証國人單身證明應備文件:
1.填寫文件驗證申請表乙份
2.國人業經過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及外交部驗證後之單身證明乙份(效期:3個月內含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倘係再婚,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
3.國人護照及來越簽證影本各乙份
4.國人彩色兩吋照片乙張
5.越方婚姻狀況證明書正、影本(如曾經結離婚,證明書文字內容必須敘明所有婚姻歷程及其起迄時間;倘係再婚,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死亡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
6.越方身分證、戶口名簿、出生證明及新、舊護照正、影本
7.越方彩色兩吋照片乙張
8.雙方填寫依親簽證面談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9.繳交單身證明驗證規費(一般件每份15美元,提辦件每份22.5美元)
* 當事人可依照本身意願,主動提供對本身各項有利之佐證資料,以利審查參考:例如: 財力證明、工作證明等。(請填結婚事證送件單)
* 提前解約者須繳交勞動部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勞工解約證明書正影本
* 以上繳交正影本文件,正本均閱後退還
PS.
到戶政事務所, 申請4份"全戶"戶籍謄本. ...
到民間公證處或地方法院皆可做單身證明, 申請4份, 他會扣留一份.三份還你
請民間公證處代送外交部, 扣留一份, 剩2份還你 或是 自己送外交部驗證可以
剩2份要做成正本(費用400*2+郵資134)
B.雙方在越配縣郡人委會結婚登記
(依據越南政府第123/2015/ND-CP議定書規定涉外婚姻權責單位由司法廳改由各縣郡人委會辦理)國人及越籍結婚對象在越辦理結婚登記須齊備下列文件(有關項目僅供參考,一切規定以越南政府相關法令為準):
1. 登記結婚申報表
2. 完成A程序之單身證明
3. 國人護照、簽證或居留證
4. 越籍人士之婚姻狀況證明書
5. 越籍人士身分證、戶口名簿
6. 雙方健康及身心狀況檢查證明(在縣郡人委會指定之醫院做體檢)
C.申請結婚證書驗證
1. 越南各省司法處(翻譯公證)
2. 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
3. 台辦處收件(申請結婚證書驗證)
D.預約登記結婚依親簽證面談日期
向台辦處申請結婚證書驗證及越配赴台簽證應繳文件:
1.國人業經本處驗證之單身證明影本
2.雙方護照,越籍人士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越籍人士如曾赴台必須提供新、舊護照供查驗及國人入越南簽證影印本各二份(正本驗畢退還)。
3.結婚證書經公證處公證翻譯、越南外交部驗證
4.越方核發並經文件核發國主管機關驗證一年內之無犯罪紀錄證明(司法良民證)
5.繳交文件驗證及簽證申請表(上網填簽證申請表並下載)線上簽證填表網址: 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6.繳交文件驗證規費30美元及簽證規費66美元
四號櫃臺(02438335502分機8131)
E.面談
1.依預約日期於上午8:30-9:30前來本處五號櫃臺報到(須提共男女方護照正本、面談預約表正本)並由本處安排面談。
2.申請人面談結束後,請次日下午2時30分來本處領取結果通知.
五號櫃臺(02438335502分機8131)
F.面談通過
1. 領取結婚證書驗證
2. 申請越配中文姓名聲明書驗證².填寫文件驗證申請表².填寫越配中文姓名聲明書驗證申請表².繳交驗證規費15美元
G.國人回國登記結婚
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I. 越配繳交簽證相關證件
1. 經越南外交部及本處驗證效期1年內之越配司法良民證中文翻譯本
2. 最近三個月內已婚姻登記之台灣戶籍謄本正本
3. 在本處指定醫院進行體檢之最近3個月體檢證明
4. 尚未懷孕者須在衛生預防處或指定醫院注射德國麻診針
*台辦處指定醫院進名單:
白梅醫院:棟多郡解放路78號,電話:02438693731
長安醫院:棟多郡孫德勝路通風巷59號,電話:024 37323683
一號交通醫院:棟多郡郎街1194巷,電話:024 37664751
聖保羅醫院:波廷郡朱文安路12號,電話: 024 38233066
紅玉醫院:南慈廉郡范雄路KEANGNAM,B1層B050號,電話:024 39275568#8
E醫院:紙橋郡陳弓路89號,電話:024 37557930
順化中央醫院:順化市咽儌路11B號,電話:0543581158
5.經本處驗證之結婚證書影本乙份
6.兩張彩色兩吋照片
7.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審核所需之有關文件。
J.越配領取簽證
面談當日倘未及於上午面談者,將續至下午面談,請預為保留等候時間。
申請人完成越南結婚登記向本處提出申請後至接受面談,所需時間約為3個月,惟視實際申請人數而定。
國人來處申請驗證單身證明時,倘其外(越)籍結婚對象已經懷孕者或雙方已有小孩者因後續要辦理小孩入籍手續,爰請注意:
(1)若小孩於雙方結婚登記日期前後未滿181天出生,請另辦理越籍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書(建議註明:至結婚前或小孩出生前一天為單身,使用目的需敘明為小孩入籍手續使用,不含結婚目的用之)及繳交一份DNA證明。
(2)若越籍配偶離婚未滿302天即行生產,子女原則上推定為前夫所生,此時須辦理DNA證明及經法院判決前夫與小孩親子否認之訴。
上述資料要經戶籍地縣、市所屬司法處翻譯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驗證,經本處複驗後始可返台辦理小孩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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